5月18日主题党日活动日
组织党员学习民族团结进步条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动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治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治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