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31 11:32:02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6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现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实施内容

(一)适用范围

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均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可在全区范围内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可以在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非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没有经常居住地 。现役军人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二)不适用范围

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在此次“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三)证件要求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户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符合“全市通办”办理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当事人可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渠道(1、内蒙古民政厅官网:http://mzt.nmg.gov.cn/2、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平台:http://219.159.12.83:8801/)进行婚姻登记预约。如果没有预约的可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等候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需携带有效证件。

四、科左中旗婚姻登记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旗妇幼保健院一楼

办公电话:0475-3215335(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假日除外)。

             科左中旗婚姻登记处

               2023年5月31日

“跨省通办”婚姻登记

当事人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 结婚登记材料:

初婚登记1.户口薄(集体户口需要提交本人户口页及加盖红章的集体户口本主页)、有效居民身份证、一方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近期2寸红底合影照片3张; 3.现役军人的有效军人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4.婚前体检报告(由妇幼保健院出具相应婚检材料);
再婚登记1.户口薄、有效居民身份证、一方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近期2寸红底合影照片3张; 3.婚姻状况为离婚需提供离婚证件(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4.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

(二)离婚登记材料:

离婚申请所需材料1、户口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方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冷静期满后办理离婚所需材料(冷静期为30天)1.户口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方有效居住证原件; 2.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三份);3.每人2张近期单人红底2寸照片; 4.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