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村情民意收集、办理、反馈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群众工作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及时收集民情,反映民意,汲取民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村情民意通达顺畅。
二、村情民意收集
第二条 村情民意收集对象为全体村民。
第三条 村情民意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对村“两委”的意见和建议;
(二)群众反映集中、强烈且容易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信访动态;
(三)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邻里关系、矛盾纠纷;
(五)群众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村情民意收集主要通过联户走访、微信群、村委会接访等渠道收集。
第五条 对收集到的村情民意应填写好村情民意登记表详细做好记录。
第六条 收集的村情民意按照意见建议类、需求类、矛
盾纠纷类、问题困难类进行分类。
三、村情民意办理
第七条 每月对收集的村情民意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在每月党日活动中汇报。信访、紧急事项做到随时办理。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需求、反映的问题或纠纷事项党员个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上报村“两委”解决,村“两委”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包村领导解决,并做好跟踪掌握,不能一报了之。
第九条 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
四、村情民意反馈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群众反馈具体办理过程。
第十一条 在村务公开栏内通过公告等方式,每月末通报村情民意办理情况。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嘎查村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每月月初采取入户询问当事人、电话回访等方式督查上月村情民意收集、办理、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全面、深入宣传村情民意收集办理反馈制度的目的意义、方法措施、进展情况、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扩大群众对村情民意收集办理反馈机制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十四条 引导群众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供意见建议,杜绝虚报、谎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