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村党员和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自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村民代表资格的核实确认
为了确保村民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会议的有效性,各村应对前期已经产生的村民代表进行逐一核实,具体操作由包片领导、包村同志依据村情实际,对产生的代表进行入户核查:一看村民代表是否来源于原划定的区域;二看村民代表是否经过原划定区域内的群众采取“一户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三看村民代表对自己的身份是否知情,村委会是否张榜公布了村民代表名单。以上需要确认的内容有一项不到位的暂时不予确认村民代表资格。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1、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报送村两委会讨论,由村党支部依据意见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将议题提交村两委会商议并党员大会审议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2、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对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的决议事项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3、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4、反映意见或建议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