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中,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必须摆正个人与组织的位置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按照组织原则办事,不能搞特殊化、特权化,或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
(二) 必须坚决服从组织决定。组织的决定既包括对单位重大问题所作的决议、决定,也包括对具体工作、具体问题所作出的决议、指示和规定。在组织决定或决策过程中,作为班子成员,可以各抒已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决定旦由党工委作出之后,必须保留自己的意见,无条件服从并贯彻落实。不能计较个人利害得失,或凭个人好恶有所取舍
(三)正确对待个人工作成绩和进步。个人的进步和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组织的培养、支持和帮助。没有组织的支持、班子其他 成员的配合以及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个人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成绩的。因此,要清醒的认识到个人进步的根源,不能居功自傲,把成绩作为资本跟组织讨价还价,拒绝组织的监督、管理。应做到成绩越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坚持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分工不分家,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坚持党工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增强领导班子团结和战斗力,提高领导水平,促进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