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乡巨宝村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3-30 08:50:28

巨宝村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一、生态护林员工作制度

1.要求生态护林员每天要到管护责任区内巡护,发现情况及时制止或有效处置,同时报告辖区林草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嘎查(村)主管领导。

2.生态护林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生态护林员无没收、罚款、处置他人财产等执法权,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案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护林员管护报酬中赔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生态护林员要严格履行《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草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生态护林员实行请销假制度。有事耽误护林工作应向嘎查(村)主管领导和苏木乡镇(场)主管机构请假,请假期限1次不得超过7天,年内不得累计超过30天,返岗后及时销假,请假期间护林工作由辖区林草管理机构和嘎查村统筹安排。

5.不允许未经嘎查(村)或辖区林草主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找他人替代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培训活动,努力宣传护林护草知识。

7.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填写好日志。

二、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苏木乡镇(场)和嘎查(村)按照考核要求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挂钩。

1.在嘎查(村)日常管理和辖区林草管理机构跟踪考核的基础上,苏木乡镇(场)组织辖区嘎查(村)、林草管理机构、扶贫办等相关机构组建考核组,进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季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2.在护林(护草)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者予以解聘。

3.管护责任区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森林草原案件,护林员未发现上报,予以解聘。

4.管护责任区内取土、开垦、乱建、乱采、放牧、打猎、乱砍滥伐等毁坏森林草原资源情形较轻的1次未上报的进行当面批评教育,情形较轻2次以上或情形较重的1次以上护林员未发现上报,予以解聘。

5.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受灾面积累计达1公顷以上,责任区护林员未发现上报的,予以解聘。

6.管护责任区内因护林员管护不力,导致森林、草原病虫害漫延泛滥,造成危害的,对责任区护林员予以解聘。

7.一个季度内未经请假,管护区未巡护天数累计10天(包括10天)以上的予以解聘。未填写日志,按未巡护处理。

8.连续2次(包括2次)以上未参加培训活动的按不称职处理。

9.如出现一个季度考核不称职,对该护林员进行解聘。

  10.私自找他人代替管护工作,季度内累计2次以上,予以解聘。

被解聘人员立即解除劳务协议,不兑现当值半年劳务报酬,以后酌情考虑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