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
事项分类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对象 | 拥有符合抵押条件车辆的公民 |
责任部门 | 公安局 | 联系电话 | 0475-2376159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科左中旗公安局综合服务大厅(铁道东汽车园区内) |
申请条件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具体要求) | 资料来源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 | 申请人 |
机动车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 | 抵押公司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1 | 属于抵押登记的,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 抵押公司 |
解除抵押时需要提供解除抵押证明 | 1 |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 抵押公司、人民法院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办理人员 | 手机号码 | 办理时限 | 是否存在特殊程序 | 特殊程序类型 | 特殊程序时限 |
申请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受理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查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决定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送达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注意事项
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