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哈日嘎查2024年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6-19 08:24:21

巴彦哈日嘎查2024年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我村领导干部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村“两委”班子干部及党员、村民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本村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村“两委”班子干部及党员、村民代表。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本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本村党务制度、财务制度、村务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村“两委”班子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本村生产经营、重大项目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本村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上级党委政府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履行,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或者村民反应的问题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本村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本村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本村规章制度、损害本村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村委会办事的群众,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班子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本村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本村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本村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本村党支部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本村将按照本村干部奖惩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