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大会议事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党员对重大问题进行党内专题讨论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党员议事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两个方面。
议事原则:
(1)党支部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党支部委员会议事由支部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议事由党支部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对象参加方可进行。党员大会议事原则每季一次。
(3)所有事项属于村级其他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吸收有关组织负责人参加。
(4)在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5)凡经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布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又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议事范围:
(1)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交办的具体工作;
②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的计划安排;
③村级其他组织换届改选实施方案,团支部、妇代会、民兵
的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培养、推荐、村财会人员的提名推荐和招聘村办企业负责人;
④文明村、新农村的创建、巩固和发展计划;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问题;
⑤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⑥村级其他组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其他需要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2)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①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②定建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作出处理决定;
③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④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包括村级重要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以及群众关心得其他“热点”、“难点”问题。
⑤其他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议事决议的实施
(1)凡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反映,积极慎重地解决好。如不能解决须向支部分管领导和支部书记汇报。
(2)支部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