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吐古伦嘎查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培养良好的村风民俗,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热爱集体,支持拥护村两委工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美嘎查村。
第二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拥护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第三条 不参加邪教活动,不参加诈骗行为和网络诈骗活动,不参与黑、恶、赖、霸活动,如发现,积极主动上报。
第四条 厚植廉洁文化根基,以廉洁文化激发和催生群众致富奔康的内生动力,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纪律保障。
第五条 推行嘎查村议事协商制度,让群众参与决议村级事务,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激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第六条 坚决保护耕地、林地、草原等国土资源,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共同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
第七条 自觉遵守建房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乱修乱搭的,村两委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上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谁维修;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自觉维护道路、垃圾坑、供电、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得损坏他人和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自觉维护村屯绿化树木,未经批准樵采、损害树木,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造成树木树形严重受损的,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实行“门前三包”制度,自觉保持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严禁出现垃圾乱丢乱扔、柴草乱堆乱积、农机具乱停乱放、污水乱泼乱倒、墙壁乱涂乱画、“小广告”乱贴乱写、畜禽乱撒乱跑、粪污随地排放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村容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条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死畜不乱扔乱弃,使用后的农药瓶包装物、农残膜等集中妥善处理,防止土壤及水资源被污染。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禁牧相关政策,积极发展牲畜舍饲养殖。自觉加强家禽家畜防疫管理,配合完成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 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做好用水、用电、用火等安全,严禁私自乱搭乱接水电,严禁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村两委。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严禁非运营车拉人、载客,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邻里纠纷,协商不成可申请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要做到合理诉求,需要咨询政策、需要反映问题、需要困难帮助的,请先告知村组干部,村上能解决的就解决,村上不能解决的应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解决,不能违规违法上访。
第十六条 大力倡导“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提倡婚事新办、文明节俭办丧事、其他事不办。
第十七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互相尊重。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殡葬政策,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祭祖。
第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未尽事宜,由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后增补。
第二十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前吐古伦嘎查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