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套布嘎查“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四)王家套布嘎查“不准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村(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村(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嘎查村社区戒毒、嘎查村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戒毒、嘎查村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 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常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 (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就业状况证明 | 村(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个人档案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村(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村(居)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王家套布嘎查“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
(五)王家套布嘎查“批后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批后办”职责事项范围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1 | 常规类 | 依法依规确需交由嘎查村社区的非紧急性新增事项。 | 由旗委社会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准入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增常规类职责事项由旗委社会工作部提请旗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旗委社会工作部纳入嘎查村社区“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不超过4次 |
2 | 紧急类 | 需由嘎查村社区承担的应急性、突发性事项。 | 当有疑难险重或临时性突发事件发生,确需嘎查村社区协助办理的职责事项,经旗委或旗政府会议同意,由旗委社会工作部批准后临时准入。 如有重大紧急极特殊职责事项,须经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口头向旗委社会工作部报备后临时准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嘎查村社区职责事项准入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旗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的嘎查村社区职责事项,须提请旗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旗委社会工作部纳入嘎查村社区“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临时准入、限时准出 |
王家套布嘎查“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
(三)王家套布嘎查“代理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代理办”职责事项内容 | 代理办人员 名称 | 代理方式 | 经费保障 | 政策依据 | 职能部门 |
1 | 宗教类 | 协助做好辖区内宗教各类信息上报,宗教非法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 嘎查村 宗教工作联络员和信息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中共科左中旗委统战部、科左中旗财政局、科左中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规范管理使用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两级责任制基层工作补贴的通知》(左统发〔2017〕28号) | 旗委统战部 |
2 | 社会服务类 | 主要负责辖区内的人口出生、死亡、婚嫁等事项的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计生特殊家庭奖励扶助上报、系统录入及计生家庭保险和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嘎查村社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嘎查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左政发〔2006〕105号) | 旗卫健委 |
3 | 社会服务类 | 协助做好辖区内残疾人证件申请表填写和公示等工作。 | 嘎查村社区 残联专职委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1.自治区残联、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20〕75号) 2.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通辽市民政局转发自治区残联、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通残联发〔2021〕6号) | 旗残联 |
4 | 社会救助类 | 协助做好辖区内困难群众入户摸排核查、困难群众各类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监督、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集中供养需求申报以及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口等各类群体信息核实录入和常态化帮扶工作。 | 嘎查村社区 社会救助协理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1.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 2.通辽市民政局、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全市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1〕26号) | 旗民政局 |
5 | 经济统计类 | 协助做好辖区内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名录库维护、基础数据填报、基础数据汇总、基础信息维护等工作。 | 嘎查村社区 统计调查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1.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法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经普办字【2023】7号 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21〕104号) 3.通辽市统计局 通辽市财政局 关于统计调查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统字〔2022〕3号) | 旗统计局 |
6 | 就业创业类 | 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调查、转移就业数据统计录入、城镇新增就业核查数据录入、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等工作。 | 嘎查村社区 社会保障协理员 | 委托办理 | 专项补贴 |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辽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016〕135号) | 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
王家套布嘎查“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
(二)王家套布嘎查“协助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职能部门 |
1 | 经济类 |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嘎查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3.协助苏木乡镇(街道)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1.旗自然资源局 2.旗农牧局 3.旗农牧局 4.旗统计局 |
2 | 社会类 |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7.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8.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0.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居)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1.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2.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4.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5.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6.依法协助嘎查村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嘎查村社区矫正工作。 17.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8.协助苏木乡镇(街道)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5.旗委政法委、旗司法局、旗法院 6.旗公安局、旗司法局、旗妇联 7.旗民政局 8.旗教体局 9.旗公安局、旗民政局 10.旗教体局 11.旗卫健委 12.旗公安局 13.旗委政法委、旗公安局 14.旗司法局 15.旗公安局 16.旗司法局 17.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 18.旗民政局 |
3 | 生态类 | 19.协助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 19.旗林草局 |
王家套布嘎查“五办”职责事项清单 | |||
(一)王家套布嘎查“应该办”职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履责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1 | 政治组织类 | 1.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嘎查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嘎查村社区重要问题并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嘎查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嘎查村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嘎查村社区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2 | 自我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牧民、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嘎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3 | 自我管理类 | 14.建立村(居)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嘎查村社区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4 | 自我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农牧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5 | 自我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6 | 自我服务类 |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诚、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农牧民、社区居民参与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农牧民、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7 | 自我监督类 | 50.开展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主评议。 51.开展嘎查村务、社区居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