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玛拉沁嘎查脱贫政策之饮水安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23 11:49:40


饮水安全标准:

农村牧区牧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①水量不低于20升/(人・天)为基本达标:

②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 80米为基本达标;

④牧区拉水牧户房前屋后有储水设备的可视为入户,单次拉水量可供牧民多天饮用的(不含规模化养殖牲畜用水),取水往返时间可折算成日平均拉水时间进行评价;

⑤供水保证率90%以上。

具体要求:

①旗水务局对各嘎查村饮水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出具包含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4 项指标饮水安全状况评定表(集中供水按村评定,分散供水按户评定);

②疾控中心出具水质检测报告(集中供水出具集中供水检测报告,分散供水出具分散取样水质检测报告);

③实施集中饮水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和饮水型氟超标整治项目;

④确保扶贫安全饮水项目正常使用,规范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