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对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发放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二、补贴对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补贴标准
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产生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补贴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其中,集中照护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贴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账户。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标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贴资金总额的30%。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补贴条件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须经依法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五、申报程序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提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科左中旗民政局提出能力预评估申请,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会向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评估通过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补贴。
(二)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资料至科左中旗民政局。材料如下: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一份;2.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3.老人所在机构开具的申请当月缴费发票一份;4.第三方机构能力评估报告一份;5.医疗机构检查病例一份;6.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有提供,无不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外地户籍的老年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
(三)审核工作。科左中旗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发放时间及咨询电话
审核通过后每月20日前发放补贴。
咨询电话:0475-321085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