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和医保基金安全,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等违法行为,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此公告,严禁购销、使用“回流药”。
一、定义与危害
“回流药”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医保报销渠道获取药品,经过非法回收,再次进入市场售卖给患者的药品。这些药品来源渠道不明,不符合储存和运输的温湿度要求,质量无法保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二、严禁行为
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销售、使用“回流药”。
2. 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3. 严禁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参与“回流药”的回收、销售活动。
三、法律责任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处方权;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个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销售、使用“回流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旗两级市场监管、卫健、医保、公安部门将及时受理并查处举报线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