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5-27 17:2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左中旗医疗保障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依法履职类: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法定程序,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行为出现偏差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予以尽职免责。

(二)不可预见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当事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事实或作出正确行政行为,且执法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调查职责的,可认定为尽职免责。

(三)配合协助类: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协助调查等工作,因其他部门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出现不良后果,但本部门执法人员自身无过错的,应认定为尽职免责。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创新探索类:为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改革创新、优化执法服务,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因缺乏经验导致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且能够及时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容错。

(二)紧急处置类:在应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临机决断、采取必要应急措施,虽存在一定程序瑕疵或操作失误,但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容错。

(三)客观因素类: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执法设备故障、技术手段落后、数据信息不准确等,导致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或失误,且执法人员已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可考虑容错。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三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科左中旗医疗保障局局党组统一领导,由局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五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六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