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八小时内外全时段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建设清廉政务,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内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及所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八小时内履职与八小时外行为一体监管;坚持权责统一、失责必究。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组主体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局重点工作,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政务公开、12345热线等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每半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廉政风险,部署专项整治与作风建设。
3.强化八小时以外监督顶层设计,建立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常态化监管机制,明确行为边界与负面清单。
4.加强纪律教育、家风建设、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5.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依规处置问题线索,严肃执纪问责。
第五条 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1.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带头严守纪律规矩,带头管好家属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带头规范八小时以外言行。
3.定期与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督促履行“一岗双责”。
4.主持研究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清单。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1.对分管股室、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排查廉政风险。
2.加强对分管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常态化了解八小时内外思想动态、交往行为、生活作风。
3.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报告,落实谈心谈话。
4.严格自律,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主动接受组织与群众监督。
第七条 股室及负责人责任
1.落实本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抓好本股室人员日常管理与作风建设。
2.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重点紧盯服务、数据等关键环节。
3.及时报告本股室人员八小时以外异常情况、违规线索,配合监督核查。
4.组织学习纪律规定,签订廉洁与八小时以外行为承诺书。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责任
1.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单位规章制度。
2.规范八小时内外行为,严守负面清单,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家庭监督、社会监督。
4.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维护政务服务部门形象。
第三章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定义
八小时以外指工作日下班后、节假日、休息日等非工作时间,干部职工从事的与职务身份相关、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或损害单位形象的个人活动,重点监督社交、消费、娱乐、出行、家庭、网络、投资、交往等行为。
第十条 正面行为清单
1.加强学习提升,积极参与公益志愿、家风建设、健康文体活动。
2.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弘扬优良家风,自觉践行公序良俗。
3.遵纪守法,文明出行,拒绝酒驾醉驾、赌博、封建迷信等。
4.规范网络言行,不传谣、不妄议、不发布不当信息。
5.主动接受组织、家庭、群众监督,如实报告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负面行为清单
1.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旅游健身娱乐安排。
2.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影响为亲友谋利。
3.出入私人会所、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非法组织活动。
4.酒驾醉驾、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
5.借婚丧嫁娶、升学祝寿等事宜敛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6.发表、转发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制造传播谣言、不良信息。
7.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隐瞒不报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对抗组织监督核查。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
1.分级监管机制:党组书记管班子,班子成员管分管股室,股室负责人管本股室人员,层层压实八小时外监管责任。
2.重要节点提醒:节假日、婚丧嫁娶、岗位调整等关键节点,专项提醒八小时外纪律要求。
3.线索移送机制:畅通信访举报、12345、社会监督、公安、网信等线索来源,及时核查处置。
4.报告备案机制:干部职工外出报备、重大事项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四章 保障与考核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采取日常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八小时内外纪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导致分管领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2.对八小时以外问题不提醒、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3.违反本制度负面清单,违规违纪、损害单位形象。
4.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发生窝案串案或系统性风险。
5.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五条 追责方式
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党组负责解释,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左中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党组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