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左中旗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2022〕4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农用地膜回收工作实际,扎实推动我旗农膜污染综合防控工作,科左中旗农牧局编制了《科左中旗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左中旗农牧局
2023年3月2日
科左中旗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2022〕403号)等文件要求,为扎实推进我旗农膜污染综合防控工作,保护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旗农用地膜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思路,以提高地膜回收率为问题导向,持续实施全域农膜回收行动,施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残膜回收行为挂钩政策,加强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废旧地膜回收技术宣传,采取强制手段和政策激励并用,畅通回收渠道与扩宽处理方式并行,推进地膜回收再利用,促进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农用地膜生产、经营、使用、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域废旧地膜回收行动,完成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5%的工作目标。
2、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根据各自辖区内覆膜农作物不同种类,指导使用不同种类的地膜,回收杂质较少,便于分拣的覆膜作物使用国标0.01毫米以上厚度地膜;杂质较多、分家难度大的覆膜作物,鼓励使用全生物降解膜等,提高废旧地膜回收率,减少农用地膜污染。
3、多措并举,严格防控。贯彻落实《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强化农膜污染法制约束,发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废旧地膜离田行为相挂钩作用,营造良好的农用地膜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回收的社会氛围;严格规范农膜使用标准,加强源头防控、减量替代技术应用与机械捡拾结合,综合施策,严防严控农膜污染。政府引导,多方发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农膜生产销售和回收处理企业等多方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长效机制,共同持续推进农膜回收和利用处理工作。
4、多元处理,合理利用。结合回收残膜实际,适宜再生造粒、燃料化、制作塑料制品等残膜进行资源化利用;杂质含量高、难分拣、再利用价值低的废旧地膜,鼓励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及时送往残膜回收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目标
2022年至2025年在全旗开展农膜回收专项行动,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地膜回收行为挂钩政策,实现加厚地膜全部回收,地膜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初步建立。2022年当季全旗主要覆膜地区地膜回收率达到82%,以后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25年,全旗主要覆膜地区地膜当季回收率达到85%,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地膜残留基本实现零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强化源头管控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管委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协调农牧、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部门分工,强化对地膜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将非国标地膜生产、销售以及地膜产品质量列为农资打假的重要内容,发布执法典型案例,严禁非国标农膜生产、上市、入田,促进国标地膜占比显著提高。全旗范围内,禁止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购买(补贴)非国标地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替代普通PE地膜。坚决制止使用光氧降解地膜。各苏木乡镇场政府要采取措施,禁止辖区内使用非国标地膜。继续实行农用地膜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农用地膜使用者、使用嘎查村、使用乡镇、旗农牧局联合管控农用地膜使用、回收管理工作,签订“四方管理协议”,加强溯源管理,从源头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同时有序地推广应用符合要求的全生物降解地膜。
(二)全面落实挂钩政策
各苏木乡镇场要认真精准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的政策导向,通过调整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引导推动覆膜耕地残膜标准化离田。旗农牧、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按照农用地膜使用地块废旧地膜回收达到回收标准的予以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没有回收或者没有达到回收标准的地膜使用地块及使用者暂缓发放或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苏木乡镇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用地膜回收及回收率是否达标的检查工作,旗农牧局负责地膜回收技术指导及残膜回收率是否达标的抽查核实工作及政策解答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要在做好法规宣贯、政策引导、标准测算、面积核定、公示公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回收废旧地膜,对未采取残膜离田措施或残膜回收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补贴资金,并要求立即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进行及时取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8条和《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由旗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各苏木乡镇场政府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的规定,参考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2025年农膜回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2〕403号文件“旗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配合乡镇政府重点核实补贴对象是否开展残膜离田或离田比例是否达标。各地可参照自治区拟定的25元/亩的标准预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地膜使用者不回收地膜或者回收地膜不达标的情况下,用预留的地膜回收保证金按照回收标准回收地膜。“脱贫户”“监测户”要按照原渠道发放补贴。对地膜离田已达标、未使用地膜或使用全生物降解膜的农户应及时兑现补贴。流转经营权的土地,由承包方负责回收地膜,承包方不回收地膜或者回收地膜不达标的追究发包方责任。各苏木乡镇场政府引导农户将补贴资金用于残膜离田或委托专业化回收服务组织统一离田。
(三)深入开展攻坚行动,确保地膜按时离田
各苏木乡镇场要旗农牧局制定的任务目标,在每年的10月至次年4月地膜离田的关键时期,倒排工期,抢抓时机,加强协调指导,组织全域实施农膜回收攻坚行动,顺利完成地膜离田任务。要善于抓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当年秋收后到土壤封冻前,二是次年3月到播种前,当季地膜回收必须在这两个时间段内完成。2023年-2025年,地膜当季回收率要稳定在85%以上。要广泛推广地膜机械化回收技术,促进地膜机械离田,开展机械回收服务,降低人工捡拾劳动强度。畅通回收渠道。以生产销售企业、残膜回收利用企业、专业合作社、乡镇、村(嘎查)、广大农牧民等为主要力量,建立健全残膜回收网点。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将废旧地膜及时捡拾收集、就近堆放至废旧地膜回收网点或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鼓励探索地膜推广应用与回收补贴挂钩机制,扶持从事地膜回收加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推动形成回收加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第三方机构回收等多元化回收机制,构建从田间到回收处理企业的全链条地膜使用回收处理渠道。扩宽处理方式。对于瓜果蔬菜等根茬小且易分离易收回的地膜,可探索按照使用者田间收集、分拣并运输到残膜加工企业再,企业进行残膜加工再利用的资源化利用,并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于玉米、葵花等根茬大且难分离难回收的地膜,具备生物质发电厂的,可统一收集进行焚烧发电能源化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参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按照使用者收集运输到苏木乡镇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由乡村垃圾回收点就近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同步推进台账建设
各苏木乡镇场按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和《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村、乡农膜生产、经营、使用、回收管理台账,报旗农牧局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农膜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记录台账。
(五)逐步完善监测制度
各苏木乡镇场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膜残留监测工作,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监测。及时向旗农牧局报送地膜使用、回收及地膜残留监测数据,以地膜残留监测数据为依据审批使用地膜。
(六)持续创建回收模式
各苏木乡镇场要继续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总结推广废旧地膜回收处理利用模式。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构调整、农机农艺、产品推广等多个方面着手,积极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农膜防控措施,研究制定相应规范标准,形成技术可推广、运营可持续、政策可落地、机制可复制的示范样板和技术模式,并采取总结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进行推广。
三、进度安排
2023年1月—3月,各苏木乡镇场参照科左中旗农牧局的方案编制本地方案,细化措施;
2023年4月—2025年4月,按照方案每年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地膜回收攻坚行动,落实挂钩政策,加强源头管控,开展地膜残留监测;
每年4月--6月,开展上年度残膜回收工作监管及当年地膜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向旗农牧局报送上年度地膜回收工作总结报告和绩效报告;总结、完善地膜回收各项政策制度;
2025年4月—2025年5月,收集整理地膜回收资料,撰写工作总结,开展全旗地膜回收绩效评估,申请环保督察整改销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旗农牧局牵头组织推进工作,动态监测掌握地膜综合防治工作进展,开展督促指导。各苏木乡镇场需建立地膜科学使用及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地膜污染综合防治各项工作。并充分发挥机制的组织协调、督导指导作用,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人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督促农用地膜使用者依法使用、回收农用地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用地膜使用、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旗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定期检查,加强对农用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进行政策推动
各苏木乡镇场要贯彻落实《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出台地膜回收加工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保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需要,并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地膜进行有奖举报制度,各地要积极落实《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内发改振兴字〔2022〕1550号)要求,通过以工代赈缓解回收利用资金不足问题。对于易回收易分离的,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使用者田间收集、分拣、运输,企业回收再利用;对于难回收难分离的,可参照农村垃圾处理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各苏木乡镇场要建设地膜回收网点,对于回收网点,特别是地膜回收处理利用企业,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信等部门的支持,给予从用地、用电、用水、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企业从可再生资源利用、垃圾处理等方面探索废旧地膜处理利用新路子,推动废旧地膜资源化再利用。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要求,对废旧地膜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增值税100%的即征即退政策及其他用地优惠政策。
(三)加大宣传培训
每年利用秋冬春农闲期,要开展地膜污染防治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宣传标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地膜相关国家标准等宣传,解读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和惩罚制度,切实提高全民对残膜污染危害和残膜回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现场观摩、培训及科技小视频讲解技术,广泛宣传农膜残留污染危害和回收与利用好处和典型做法,增强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监管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宣传进企业、进田间地头,形成全民参与、自觉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检查抽查
建立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各苏木乡镇场按照《农膜回收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2)于每年5月—6月要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秋季行动、本年度春季行动实施效果进行自评和绩效评估,并动态调整激励政策。通辽市将安排专人对行动效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绩效评估考核结果,层层传导压力。
附件:1.科左中旗农用地膜回收工作协调机制
2.农膜回收工作绩效考核表
附件2
农膜回收工作绩效考核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领导机构协调机制 | 15 | 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10分,否则不得分。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能够充分发挥作用5分,否则不得分, |
2 | 强化源头管控 | 10 | 明确将非国标地膜和地膜产品质量列入农资打假范围,得10分,否则不得分。发生一起及以上使用政府资金购买非国标地膜或使用光氧双降解地膜的,一票否决,得0分。 |
3 | 落实挂钩政策推动残膜离田 | 15 | 实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残膜离田挂钩,得10分,否则不得分;政策制定合理,组织实施到位,引导推动取得一定成效,视具体情况得0-5分。 |
4 | 开展农膜回收攻坚行动 | 15 | 组织实施全域农膜回收攻坚行动,得15分;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实施,得10分,未组织实施不得分。 |
5 | 农膜回收率 | 15 | 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得15分;回收率处于80%—82%,得10分,低于80%不得分。 |
6 | 推进台账建设 | 10 | 建立健全村、乡两级地膜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得5分,否则不得分。指导地膜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完善地膜销售、使用、回收记录,得5分,否则不得分。 |
7 | 完善监测制度 | 5 | 按照本方案要求布设苏木乡镇场本级监测点位,完成监测任务,并及时提交数据、报告,视完成情况得1—5分。未布设本级监测点,得0分 |
8 | 创建回收模式 | 5 | 总结推广回收模式,探索技术模式,创建示范样板视完成情况得1—5分。无任何内容,得0分 |
9 | 加大宣传培训 | 5 | 组织开展宣传月(周)活动,至少在旗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1次,进行现场观摩培训视完成情况得1—5分,未开展宣传活动得0分。 |
10 | 开展自评和绩效评估 | 5 | 对年度回收情况进行自评和绩效评估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