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卫健委----关于印发《科左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26 09:15:26

关于印发《科左中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积极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指卫生健康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卫生健康领域进行监督检查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原则:统筹安排、综合实施,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开、公示、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相关业务股室和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旗卫生健康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卫生行政许可企生应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旗卫生健康委根据自治区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职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类别)、执法区域情况等。

   第九条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按企业类别、企业性质、地址等信息分类检索,并可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 旗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时,应当将“双随机”抽查纳入计划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或检查计划不可适用“双随机”抽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时,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方案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加大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在抽查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要有记录,有相关人员监督。随机抽取结果是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圈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抽查频次不同规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受前款强制。

   第十七条  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没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按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双随机”检查要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追溯。孰法检查要按照分类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检查资料要及时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且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核算检查报告群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曰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记录等及时录入到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行权平台等行政权力要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旗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自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委法规监督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开展“双隧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在抽取检查人员、企业名单时,专门人员现场监督,并要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