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1-03 10:24:59

   第一条  根据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的《科左中旗机构改革方案》和科左中旗印发的《科左中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尔沁左翼中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左中旗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旗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呈报拟列入全国、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文秘、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工作制度。承担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安置培训就业股。承担旗本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岗前培训等任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旗本级军休保障单位。拟订全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双拥优抚股。协调指导落实全旗拥军优属、抚恤、医疗保障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英雄烈士保护等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计划并指导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